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川台两地举办第二届黄埔书画联展******
中新社成都2月3日电 (王利文)第二届“笔砚浓情·天府神韵进宝岛——川台黄埔书画联展”开幕式3日在四川成都和台湾彰化两地连线同步举行。此次书画联展共组织83幅川台两地书画艺术家的作品,于2月1日至2月28日在台湾彰化八卦山“大佛艺廊”举行为期一个月的展出。
“川台两地文化内涵丰富,优势各异,两岸同胞像走亲戚一样常来常往,把各自的特色文化交流开来、共享起来。”黄埔军校同学会秘书长路晓峰指出,中华文化是由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在数千年辛勤劳作中创造的,要推进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共同致力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两岸黄埔书画联展的开办难能可贵。”台湾孔子研究院院长张世良谈及此次展览,感慨万千,他希望借由本次书画联展点燃两岸艺术交流的火花。
四川海外联谊会副会长文甦表示,近年来川台两地交流交往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台胞在川创新创业、发展事业。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来川台湾同胞超过750万人次,交流项目达9200余项,在川台资企业2600多家,投资总额超过200亿美元。
开幕式现场,川台两地近200位与会代表共同见证两岸书法家连线挥毫。(完)